负责对法律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第三、四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査。办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自治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业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等。
主 任:高峰
副主任:刘志国 张源
检察官:陈江华(四级高级检察官) 李涛(四级高级检察官)
联系电话:0991——8803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