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情形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以第一项、第二项事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第三项、第四项事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当事人申请监督应提供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身份证明;
4.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包括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三、不予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监督申请的情形: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申请监督超过规定的期限的;
(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