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执行刑罚及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裁判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承办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十四种犯罪;
(十)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十一)对县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承办下级检察院执检部门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订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细则、规定;
(十二)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