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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
时间:2020-09-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救助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二)公正救助原则。根据相关案件和当事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救助金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对同类案件当事人应当掌握基本一致的救助标准。

(三)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救助的权利,及时受理并审查办理,及时发放救助资金,确保及时化解矛盾。

(四)一次性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不同的办案机关不对同一当事人重复救助。

(五)属地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不予救助的情形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四、申请人在申请救助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等生活困难的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救助资金的追缴

(一)申请人得到救助后又获得足额赔偿的,根据获得赔偿的情况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上缴同级财政。

(二)涉法涉诉信访人领取国家司法救助金后,又以同一事由缠访、闹访的,检察机关可以追缴已发放的救助资金,并上缴同级财政。

(三)案件当事人或者近亲属以隐瞒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等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救助金的,检察机关应予追缴并上缴同级财政,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