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赔偿申请范围: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刑事赔偿: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赔偿监督案件范围:
1.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
2.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
3.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
三、国家赔偿请求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赔偿请求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赔偿申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2.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3.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4.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5.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6.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