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
告知书
(副 本)
淮检刑诉诉委辩/申援〔 〕 号
:
我院对 一案已经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如果属于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年 月 日
(院印)
本告知书已收到。
犯罪嫌疑人:
第一联 附卷
(正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