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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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
审查起诉 |
169 |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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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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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一审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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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法院 |
公诉 案件 |
202 |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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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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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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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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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 案件 |
206 |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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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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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 程序 |
214 |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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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二审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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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 |
二审 |
232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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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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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检察机关 |
二审 |
规则470条 |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再审办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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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院 |
再审 |
247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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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
重新计算相关期限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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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侦查 |
158 |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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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
检察机关 |
审查 起诉 |
169 |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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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法院 |
审判 |
202 |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
法院 |
重审 |
230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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