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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监督的工作范围、途径
时间:2022-04-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侦查活动监督的工作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侦查活动监督的途径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开展下列活动中发现侦查监督事项时,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1、办理审查逮捕案件;

2、会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3、案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4、适时介入侦查活动;

5、跟踪监督获得的线索;

6、受理其他渠道获知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