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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
【典型案例】安徽省检察院公布7件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2-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26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公布了检察机关办理的程某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等7个典型案例。 

  安徽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程某某、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二、代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三、王某甲、王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案 

  案例四、殷某某、马某某、郑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五、左某某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六、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七、支持省消保委起诉董某明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一:程某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王某将购买的浙江海德公司数控系统中四种芯片拆解下来送到某革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进行芯片解密,程序破解后,显示为成都鑫科瑞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数控程序。 

  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继续购买空白芯片通过革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和陈某某将破解的程序烧录复制其中,再通过购买主板、金属外壳、显示屏、电缆等零部件组装成数控系统。2018年11月,王某注册成立蚌埠华数源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两人以该公司名义在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侵犯成都鑫科瑞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的数控系统。截止案发,被告人程某某、王某共复制鑫科瑞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程序芯片2511份。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由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定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对案件证据展开分析,及时归纳总结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提纲,同时加强对罪名和类案的研究。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迅速、高效的完成了证据补充、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一系列工作。在庭审过程中,严谨、有序开展讯问、证据开示等工作。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2万元,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获的侵权芯片予以没收。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细致审查证据,精准引导取证。本案犯罪对象为计算机软件程序,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为确保案件顺利办理,检察官积极研究法律适用和类似案例,同时充分发挥引导侦查职能,引导侦查人员围绕定罪的关键环节进行侦查取证,着力解决取证方向等问题,指控力度得到有效增强。一是厘清鉴定意见中检材来源问题,提出对每一份检材来源都要求确保电子数据提取过程中载体鉴真。二是提出电子数据收集以及搜查扣押过程中电子数据固定问题。办案中,检察官发现办案机关对于证实行为人第一步非法解密成都鑫科瑞公司的数控程序是通过什么方式交付以及如何证明后期烧制复制芯片的内容一致的部分证据薄弱,及时以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引导侦查人员通过网络邮件提取、对现场扣押的电脑做电子证据固定、对提取笔录等补强电子证据内容的统一性鉴真。三是仔细查明复制份数。卷内审计报告结论认定复制侵权程序3232份,在该革新创展公司、陈某某案件办理过程中,陈某某辩护人提出部分转账金额是用于支付修改配套烧制工具的费用,检察机关及时要求侦查机关对每一笔异议金额进行核实以及调取相关证人证言,最终确认复制侵权程序为2511份。四是追诉上游犯罪,彻查侵权源头。检察官通过细致审查,在案件报捕环节中发现该革新创展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的线索,立即要求公安机关核查相关人员的犯罪事实,增强打击力度,实现全链条打击。 

  (二)积极化解矛盾,涉案双方和解。检察官在办案中注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使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深刻意识到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给被侵权单位带来的严重影响,积极要求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因为本案情形特殊,被害单位拥有著作权的软件程序被加载在数控系统中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直接关系到罚金刑数额,是司法认定的难点。最终被告人与被侵权单位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如约向被侵权单位赔偿37万元,获得被侵权单位谅解。 

  (三)办案过程高效,办案效果良好。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快速、高效审查证据材料。庭审前,公诉人制作详细的出庭提纲,庭审中,公诉人紧紧围绕犯罪事实,对案件事实认定、违法所得、量刑情节等庭审焦点进行了深入分析、详细论证,做到精准有力指控。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从事计算机软件业务的行业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不重视,相关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侥幸心理等问题,及时与办案部门沟通,旨在通过此类案件办理遏制非法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警示和教育计算机软件从业人员把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全行业、全社会共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氛围。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二:代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侵犯著作权罪 盗版教科书 网络销售 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2019年底,被告人代某某、陈某某、丁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热铺网”购买天猫商城注册店铺,并先后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及临沂市兰山区等地租赁仓库、招聘网络销售员及仓库打包员,实施网络销售盗版教科书活动。 

  在山东聊城等地批发盗版教科书的同时,代某某等人与从事图书批发的被告人李某某商议,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批发盗版教科书。李某某遂从他处购得10万本盗版教科书,提供给代某某销售。为确保能够长期向代某某提供盗版教科书,李某某联系某印刷公司被告人孙某某,让孙某某私自复制、印刷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教科书,并承诺给予相应回扣。 

  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为李某某多次复制、印刷义务教育教科书共计40余万本,并收取回扣款4万余元。李某某将从孙某某处购得的40万本盗版教科书全部出售给代某某,非法获利20余万元。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代某某、陈某某、丁某某通过海汇图书专营店销售盗版教科书1744242本,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570万余元。代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0余万元,陈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8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6月22日,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以被告人代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7月6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转至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引导安庆市公安局、安庆市文化和旅游局转换办案思维模式,以本案所涉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为中心,展开补充调查取证工作,重点收集侵权证明材料,昌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补充鉴定侵权复制品数量,天猫商城出具销售流水金额后精确计算实际违法获利数额。2021年7月28日,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相继出具权利声明,形成闭环证据链。 

  庭审中,公诉人就案件定性、是否获取著作权人授权、销售金额、侵权复制品数量等事实充分开展举证质证,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庭审现场 

  2021年12月29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代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案值金额1570余万元,是目前为止安徽省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也是安庆市首例侵犯著作权案。 

  (一)立足完善“行刑衔接”,高效率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推动形成保护合力。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影响深远。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依托各自职能优势,密切配合、充分协作,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良性互动,形成了打击合力。本案中,检察机关秉持依法、精准、高效打击理念,围绕完善证据链、消除争议点的办案目标,扎实做好审查起诉工作,切实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二)着眼推进“全域治理”,全链条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努力实现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因产业链分工细化、熟人介绍入行等因素,导致共同犯罪、团伙作案等犯罪特征明显,且善于通过单线联系、攻守联盟等方式对抗侦查,全方位打击治理难度较大。本案中,司法机关通过主动作为、紧密协作、突破困难、形成合力、深挖源头,在零售环节的代某某等人落网后,仍继续深挖,对盗版教科书来源进行摸排,通过大量调查取证,成功抓获批发商李某某和负责印刷复制的孙某某,实现了盗版图书的制作、批发、零售“全链条”打击,有力推进了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 

  (三)聚焦推动“行业整治”,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工作,着力提升合规意识。安庆市两级检察机关积极延伸办案职能,充分依托电视台、报刊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共同做深做细“以案释法”工作。2021年11月18日,安庆市文化和旅游局、安庆市公安局、安庆市电视台均观摩庭审,推动相关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澎湃、搜狐、腾讯、新浪、网易和《新安晚报》等省内外新闻媒体均对本案庭审情况进行充分宣传报道,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法治宣传效果。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三:王某甲、王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案 

  准确定性 自行补充侦查 认罪认罚 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甲,女,个体经营。被告人王某乙,女,个体经营。 

  2018年5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在苏州市吴中区经营佰顺名烟名酒店过程中,从他人处购买假冒利群、南京炫赫门、硬中华等品牌卷烟,通过邮寄方式销售给其姐姐王某乙及怀远县烟酒店老板吴某某。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收取王某乙、吴某某购烟款合计人民币17.46万元。被告人王某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又将自王某甲处购买的假冒利群、煊赫门卷烟销售给怀远县烟酒店老板宋某某、黄某某。王某乙通过微信、现金方式收取宋某某、黄某某购烟款合计人民币7.66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21年6月7日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禹会区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坚持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侦查相结合,夯实事实证据基础。本案承办检察官在仔细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后,发现证明案件事实的多项证据尚未调取,犯罪事实和情节存在诸多疑点,遂决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承办检察官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对补充侦查的方向进行引导,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卷烟来源、微信记录等证据材料,并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的方式取得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关键性证据,完善证据体系,夯实证据基础。 

  严格把握法律界限,确保案件定性准确。根据2010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销售伪劣卷烟制品择一重处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前提是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即被告人只有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证的情况下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人王某甲是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将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依法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坚持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充分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耐心释法说理,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分别退回违法所得10000元,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相应从宽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禹会区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其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未取得烟草专卖销售许可证情况下,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1年9月1日对二人依法提起公诉。 

  2021年10月19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一)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切实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审查起诉职能,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法律判断上实事求是,严格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严密分析论证,构建扎实证据体系,确保有力、准确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 

  (二)坚持引导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检察机关要建立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及自行侦查相结合的检警交流协作机制,切实提高刑事案件补充侦查质效,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列明退查提纲和要求,并通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及时沟通交流,进一步掌握案件细节,确保准确调取关键证据,构建完整、衔接的案件证据链条。必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或者由双方展开协同侦查取证,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以确保取证的准确性、专业性和时效性。 

  (三)督促被告人认罪认罚、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对被告人耐心释法说理,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并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值班律师对于量刑建议的意见,在全面查清案件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保障量刑协商的对等性和实质性,并尽量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增强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可预期性,增强量刑建议的司法公信力和认可度。 

  【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四:殷某某、马某某、郑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考研资料 著作权 提前介入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殷某某于2014年至2018年就读于某大学,读书期间需要复印考研资料等,便认识了在大学附近开打字复印店的马某某、郑某某夫妇。在此过程中,殷某某发现先从淘宝网上购买一些考研类的书籍,再在马某某的打印店里复印多份出售,这样考生既能通过“优惠”价格购得考研资料,其又能赚到钱。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殷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各种考研类书籍和资料,在未取得任何出版社授权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马某某,向其提供需要复制的考研资料并提供目录共计148种,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夫妇使用存放于家中已闲置的打字复印设备,按照殷某某的要求为其大量复印、装订上述考研书籍和资料。同时,殷某某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名为“中传考研在线”的店铺对外销售上述考研书籍和资料,并由郑某某将印制完成的书籍和资料送交淮南市某速递公司发往全国各地的淘宝买家手中。 

  经核实和认定,上述复制和出售的考研书籍和资料中,包括侵犯著作权书籍: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艺术概论考研题库》;新华出版社出版的《艺术硕士<艺术基础>学习宝典》、《艺术硕士<艺术综合>学习宝典》(两册)、《艺术硕士传媒热点大题宝典、真题解析与模拟试题》、《广播电视艺术学<广播电视艺术基础>学习宝典》、《艺术类学术硕士<综合考试[艺术学]>学习宝典》等盗版书籍资料共计547份。 

  【检察履职情况】 

  仔细梳理证据,全面审查起诉。本案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各类考研资料多达148种,涉案销售金额50余万元,面对数量巨大、种类繁多的侵权书籍,仔细梳理全案证据,对于部分在案书籍种类没有出版单位、著作权人不详的情况,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查证或自行补充取证,全面核实侵权信息,做到不漏不缺;对于部分有明确出版单位的侵权书籍,承办检察官对该部分书籍的侵权数量、涉案金额等关键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与审查,并对认定侵权的鉴定意见进行了严格把关,在鉴定单位资质、送检程序、鉴定报告出具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做到让各被告人心服口服。在严谨全面的证据审查工作下,三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部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自行补充侦查,调取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对于部分关键证据进行了自行补充侦查,全面核实了涉案书籍相关侵权信息,对于部分原作品由个人编写、没有出版单位的侵权书籍,检察机关积极联系相关著作权人,调取相关证据,核实侵权信息,经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部分著作权人考虑到侵权人系学生等情况,明确表示对侵权行为不予追究。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发表宽刑建议。审查起诉环节,面对检察机关全面梳理的各项证据,三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以及相关客观情况,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建议法院对三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并被法院采纳。 

  做好以案释法,加强普法宣传。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充分意识到本案的普法价值,编发典型案例并在该市大学校园内进行普法宣传,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呼吁广大在校大学生提高著作权意识,坚决抵制各类非法出版物,让广大在校大学生接受了一场鲜活的知识产权普法教育,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一)“合理使用”有界限,违规使用是犯罪。拷贝、复印学习资料用于学习是每个人学生生涯都会经历的事情,一般情况下“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不会触犯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12种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方式。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等作品已经超越“合理使用”范畴,属于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殷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各种考研类书籍和资料,在未取得任何出版社授权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马某某大量复印、装订考研书籍和资料,并通过网络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淘宝买家手中,涉案侵权书籍、销售金额巨大,已经远远超越了“合理使用”范畴,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牢牢把握“合理使用”的界限,全面收集侵权证据,准确提出指控。 

  (二)上下联动挂牌督办,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本案系省版权局、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围绕侵权书籍种类数量确定、侵权鉴定程序、犯罪数额计算等关键环节进行引导取证,帮助公安机关全面收集案件有关证据,准确查明犯罪事实。 

  (三)适用认罪认罚,提升办案效率。检察机关在办理该起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坚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值班律师和辩护人对案件的意见,在充分考虑被告人具体情况基础上,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轻刑量刑建议并得到被告人认可,三名被告人全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审理中,三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依法对三名被告人分别适用缓刑,三名被告人均服判。 

  【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五:左某某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 

  著作权 私服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开始至案发,被告人左某某私自架设服务器,开设“初心完美”私服游戏网站,私自链接完美世界游戏官方网站的客户端,修改客户端IP指向至其私人服务器,吸引玩家充值。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左某某架设私服游戏完美世界网络游戏软件侵犯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的情况下,仍帮助左某某管理资金。被告人翟某某通过开设的河南羽化网络用品商城收取玩家充值钱财,扣除2.5%手续费后,将玩家充值钱财转账给朱某某。 

  经统计,2019年6月19日至案发,翟某某收取玩家充值共计886455.53元,扣除手续费后向朱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共计864294.14元。 

  经鉴定,“初心完美”使用了《完美世界》游戏客户端,修改并替换了《完美世界》游戏客户端程序部分文件,将连接的服务器改为其他的服务器。初心完美游戏服务端程序与《完美世界》存在实质性相似。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由公安部及全国扫黄打非办联合挂牌督办,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因办理此案被国家版权局评为2020年度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围绕以下两个方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加强沟通,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及时引导证据收集。承办检察官认真研究案情后,就犯罪嫌疑人主观是否明知、非法经营数额如何认定等问题提出具体取证意见,并就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详细的引导。在前期审查逮捕左某某、朱某某阶段,发现翟某某涉嫌为本案提供资金收支渠道可能涉嫌犯罪,承办人及时向公安机关追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成功追捕并起诉同案犯翟某某。 

  依法审查起诉,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承办检察官在确定犯罪数额过程中,详细对比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两种计算方式。本案违法所得数额仅有左某某、朱某某供述,即为玩家充值金额的百分之十左右,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犯罪金额,证据上不够扎实,存在起诉风险,同时也不能充分反映本案的社会危害程度。在卷证据有左某某等人相互印证的供述,能够证实左某某与充值平台合作,玩家将资金充值进入翟某某开设的平台账户,再由翟某某抽取手续费后通过胡某账户将剩下资金打给朱某某。因此按照玩家资金充值总额计算翟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以朱某某实际收到的转账金额认定左某某、朱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起诉更为准确。同时因左某某、朱某某供述翟某某抽取的手续费为5%,而翟某某本人供述手续费为2.5%,承办检察官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翟某某抽取的手续费为2.5%。本案在准确有效地认定了本案的犯罪数额的同时,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020年8月21日,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左某某、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余被告人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私服网络游戏牟利的侵犯著作权案,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叠加游戏玩家法律意识淡薄,让利用架设私服游戏进行牟利现象频发,本案被告人即是从普通游戏玩家身份转变为侵权犯罪者身份。本案的办理为通过互联网实施犯罪行为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积累了经验,不仅有力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犯罪行为,更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提升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意义重大。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六: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羁押必要性审查 不公开听证 不起诉 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朱某某,男,个体经营者。 

  2021年1月20日,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在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和其舅舅张某某家检查时当场查获朱某某未销售的五年、六年、十年、二十年、小池窖口子系列酒及口子酒箱、酒盒、酒瓶等包材若干,价值20000余元。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扣的白酒及包材均系假冒其公司产品,侵犯了其公司注册的“口子”商标专用权。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多次销售假冒口子系列白酒给孟某、郭某等人,违法所得数额约为12697.5元。 

  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4月19日日向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所得数额为1万余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8月16日对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建议该局对朱某某给予行政处罚。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0日对朱某某给予罚款33000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履职情况】 

  认真核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在侦查及批准逮捕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该院受理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施行,将原“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案件中缺少违法所得数额相关证据,遂两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召开听证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过两次讯问及一次退查后的证据情况,承办人认为在案证据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仍不足,且根据朱某某供述的其购买假酒的价格,承办检察官计算出其违法所得仅为一万余元,尚达不到入罪标准。鉴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被羁押在看守所,遂决定召开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公开听证会,就在案证据及拟对犯罪嫌疑人变更非羁押强制措施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并在汇总各方意见后对朱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加大侦查力度,查清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违法所得数额。 

  

  

  ▲2021年7月15日,安徽省宿州市检察院就朱某羁押必要性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宿州市两名人大代表和相关法律专家担任听证员。 

  加强行刑衔接,向主管机关发出检察意见。经过退查,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假酒的来源未能查证到,仅能根据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供述认定其购买假酒的价格,并以此来认定其违法所得数额。经核算,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销售假酒的违法所得约为12697.5元。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违法所得数额达不到入罪标准,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认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给予行政处罚,遂向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意见,目前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朱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办案过程中,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切实发挥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责任,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固定收集证据,在坚持证据标准的前提下实现审前把关、分流功能。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对于因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二)主动接受监督,提升检察公信力。检察机关主动召开羁押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辩护律师等相关人员参加,充分听取其意见,准确分析社会危险性,严格把握羁押措施适用。在听证中,加强以案释法和宣传引导,与会人员对本院主动接受监督和更有温度的执法方式给予好评。听证会的召开,既增强了诉讼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促进了司法公正,也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了检察公信力。 

  (三)推进行刑衔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同时应及时跟踪并督促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七:支持省消保委起诉董某明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起诉 知识产权保护 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9年间,董某明、王某鑫、周某志、张某、赵某辉、王某等11人明知他人出售的假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多次购进并加价销售给天长市境内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共销售假冒口子窖、洋河海之蓝、天之蓝、古井贡酒、五粮液等品牌系列白酒金额共计283万余元。仅王某一人,自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多次从上线处购买假冒白酒,后加价销售给众多消费者,销售金额达60余万元,并在其住处查获假冒白酒220箱,货值金额计8万余元。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等鉴定,涉案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上半年,检察机关相继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董某明、王某鑫等8案11人提起公诉。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系列案件中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标准。为准确界定涉案假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天长市检察院先后两次联合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机抽样、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专业鉴定,后拟对上述人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通过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呈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审批。 

  鉴于该系列案件涉案假酒数量多、涉案金额巨大、受害者众等特点,为有效优化办案结构,拓宽公益保护渠道,安徽省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将线索移送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安徽省检察院牵头组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省消保委等单位就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有关主体资格、诉讼请求确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等相关问题展开研讨。 

  2019年10月8日,滁州市检察院向省消保委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该案违法行为人多、所受刑事处罚不同、案情交织复杂,安徽三级检察院在调查取证、提出诉请等方面为其提供专业支持和协助。同年12月6日,省消保委回复滁州市检察院决定就其中8案9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请滁州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12月11日,滁州市检察院回复省消保委同意对该系列案件支持起诉。2019年12月,省消保委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董某明等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销售价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346.1178万元及律师代理费4.8万元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2020年9月15日起,天长市人民法院先后就该系列案件开庭审理,后分别作出判决,全部支持省消保委的全部诉讼请求。 

  滁州市检察机关以本案为引领,针对辖区内存在的白酒行业制假、售假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部署开展专项活动,整顿行业乱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充分调动其他适格主体保护公益的积极性,不仅有效优化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结构,也拓宽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渠道。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在损害私益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益,通过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让不法行为人承担巨额赔偿,增加其违法成本,放大威慑效应,提升治理效果。该系列案件作为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件,为建立完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并获评安徽省2020年度“十大法治事件”。支持起诉、惩罚赔偿的双重结合,有力净化了消费市场,保障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贡献了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