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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甲等人涉黑案二审开庭审理
时间:2019-03-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20日上午,关某甲等14人涉黑案在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关某甲为实现其把持村基层政权的目的,纵容关某乙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打击报复选举对立面和竞争对手,无端滋事、打架斗殴、横行乡里、欺压群众,形成以关某甲、关某乙为组织者、领导者,关某丙、蔡某某、黄某某、荣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49月,在关某甲的授意下,关某乙组织关某丙、蔡某某、黄某某等人,通过拉票贿选、威胁恐吓等手段操纵基层选举,致使关某甲如愿当选该村村委会主任。关某甲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资产,帮助关某乙等人逃避法律追究。同时,关某乙通过承包工程项目、经营信贷公司等,聚敛钱财用于豢养组织内成员。为扩大组织影响,关某乙非法持有猎枪、气枪、枪弩、管制刀具,多次伙同娄某某私自制造气枪弹。该组织在关某甲、关某乙的纵容、指挥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致使当地多名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关某甲等人归案后,王某某通过行贿、请客拉拢看守所工作人员,以传递纸条的方法与关某丙串供,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0181228日,濉溪县人民法院以关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关某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他被告人九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等七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320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此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陈永亮、检察员王昌锋出席二审法庭。

庭上,出庭检察员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就该团伙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各上诉人在团伙中的地位及作用力大小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该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