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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安徽省检察机关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条意见
时间:2019-05-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省检察机关支持促进民营经济

健康发展十条意见

2018 12 5 日)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要求,为安徽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和检察服务,支持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国民经济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敢于担当作为,不断营造民营经济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严格执行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对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慎重把握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严格甄别,依法审慎处理。

3.认真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依法坚决从宽。落实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依法审慎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合理运用起诉权和不起诉权,依法科学提出量刑建议,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努力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4.严厉打击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犯罪。依法从严处理针对民营企业的黑恶势力、套路贷等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免受高利贷等困扰,依法从严处理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欺行霸市、强迫交易、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处理针对民营企业的索贿、渎职等犯罪行为,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

5.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提高涉民营企业案件的监督实效。重点监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财产刑执行不当、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等问题。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从立案、侦查、审判到刑罚执行,努力做到刑事诉讼监督全覆盖,保证监督质量,督促纠正冤假错案。

6.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全面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大对涉及民营企业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监督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侵占企业产权的,要严肃依法处理,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刑事犯罪线索。依托公益诉讼平台,通过打击不诚信、不合法、有损社会公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合法经营企业权益,引导民营企业合法经营。

7.擅于运用检察建议加强民营企业保护。及时研究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涉及民营企业的社会治理问题,灵活运用检察建议,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刚性约束力,促进行政机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完善社会治理模式,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高效的政务环境。

8.充分保障涉案民营企业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被羁押民营企业人员行使财产和经营权,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维护涉案民营企业及其人员人身自由。严格区分企业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家庭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家庭成员财产。

9.形成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合力。加强与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商会等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等制度,对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向工商联通报。强化与公安、法院等单位的协作联动,完善信息共享、案件协查等机制,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企业家的沟通,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民营企业家的联系,利用各种渠道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检察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

10.构建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机制。组织开展“走访企业、走访企业家”活动,听取意见、了解需求,拓展服务民营企业的有效途径。根据民营企业需求设立民营经济检察服务工作站,负责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合法权益,帮助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创造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各级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工作的部门设立涉民营企业协调工作组,负责受理民营企业控告举报、指导协调案件办理、督察督促本意见的落实。充分利用 12309 平台,探索开通民营企业服务热线,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讲等服务,解答涉及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