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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工商联关于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9-05-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工商联

 

关于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4 3 10 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积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支持民营经济对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平等保护观念和主动服务发展意识,积极适应民营经济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自觉地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摆到工作的突出位置,找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进一步解放思想,改进方式,讲求效果,扎实做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各级工商联组织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好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服务和保障工作。

2严厉打击危害民营经济的刑事犯罪,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各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犯罪活动。突出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等犯罪。依法妥善处理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民转刑”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周边治安乱点的专项整治,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3.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损害商业信誉、侵犯商业秘密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行为。依法办理民营企业内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抽逃出资等妨害企业经营管理秩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保障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4.依法查处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各级检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索贿、受贿,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坚决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等渎职犯罪案件。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的犯罪案件中,要慎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慎重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避免因执法不当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加大涉案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通过办案,尽最大可能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5强化职务犯罪预防,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各级检察机关要旭星娱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对有关领域性、区域性和普遍性问题的预防调查,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依法管理提供建议。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加强对民营经济服务和管理中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信息分析和预测预警。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推进诚信市场建设进程。及时分析总结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特点及发案趋势,适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深入民营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警示教育等活动,提高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6.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公安机关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问题,重点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枉法追诉等问题;依法监督纠正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违法查封冻结扣押民营企业资金、账户、资产问题,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查办。

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诉讼活动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民事、行政裁判、调解以及民事执行活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运用抗诉、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等多种手段开展监督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及时监督纠正因地方保护主义、司法人员枉法等导致的错误判决,保障民营经济主体平等竞争和公平交易。对民营企业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民事诉讼确有困难的,各级检察机关和工商联组织要积极支持起诉,支持民营企业依法维权

7.讲求执法策略和方法,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正确执行法律政策,认真研究和及时应对执法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处理好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与其经营管理的企业、限制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人身自由与保障其合法权利、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涉案财产与民营企业其他合法财产之间的关系,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难以把握的,要慎重处理,及时请示报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8.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水平。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干预涉案民营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私自插手民营企业招标采购,严禁到民营企业吃拿卡要报、拉赞助,严禁接受民营企业高消费招待、考察旅游等。对检察人员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络,积极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统筹协调涉及民营企业相关案件的处理。组织检察人员深入学习金融、证券、财税、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办理新型案件、处理专业问题的能力。

9. 建立联系制度机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检察机关与工商联组织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加强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了解本地区民营企业关于改进检察工作的建议,通过工商联组织不定期召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员工代表座谈会,认真倾听诉求,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绿色通道”,对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举报、控告,实行专人负责,优先处理。积极关注民营企业在投资立项、上市融资、兼并重组和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问题,结合执法办案,增强企业提高防控风险能力。各级工商联组织要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守法经营,依法维权。对民营企业反映的需要检察机关办理或解决的事项,通过各级工商联组织集中向检察机关反映。

10.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负责人要抓好涉及本部门各项任务的具体落实。各级检察机关和工商联组织要明确联系部门和联系人,便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关事项的联系与工作对接。各地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做法、建立的制度机制、遇到的情况问题等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指导,统一执法尺度,排除阻力干扰,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形成服务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合力。各地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的思路、举措、成效,共同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