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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检察历史考略
时间:2018-02-26  作者:  新闻来源:SRC-2004604162  【字号: | |
  新疆于公元1910年(宣统二年)11月21日建立省高等检察厅,至2013年12月已有103年。走过了清末(1910年至1912年)、民国(1912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至今)的历程。其中,1950年10月4日新疆省人民检察署成立,至2013年12月的63年,系人民检察工作历史:经历了1950年至1953年的初建时期、1954年至1966年的发展与波折时期、1967年至1977年的中断时期、1978年至2013年12月的重建与发展时期。为使年轻干警和关心检察工作的同志全面了解新疆检察工作,现将新疆检察历史考略如下,供参考。
  
  “检察”,原是汉语常用词,泛指对一切不正行为的监督弹劾,辩诬驳正,如唐《贞观纪要》记载:“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唐朝以后不断用“检”字或“察”字命令专司监督的衙门:如“察院”、“登闻检院”、“都察院”等等。检察成为法律专用词和机关名称,是从清朝光绪三十二(1906)年修订大清新刑律时开始,并于宣统元(1909 )年颁行《钦定法院编制法》后流行的,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督、侦查以及与上述二项有关的其他工作。与《钦定法院编制法》相适应的有四级检察构:即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实行审检分工和公诉制度。中国检察制度由此确立了。
  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这块领域里产生、发展起来的检察事业与祖国整个检察事业紧密相连。宣统二年(1910年)11月21日,清政府派张培凯任新疆省高等检察厅检察长。这是新疆省级检察机关第一任检察长。标志着新疆检察制度正式建立。翌年2月,新疆提法使荣霈,为了执行新法,创办了“新疆法政学堂”,从学员中选聘了一些审判、检察人员,并依照清朝的法律,先后组建了新疆省高等审判厅、迪化市(今乌鲁木齐市)地方审判厅和迪化县(今乌鲁木县)初级审判厅,在各级审判厅内,相应设立了各级检察厅,在新疆首次实行了审判、检察分工及公诉制度。这就是新疆检察制度的开端。从这时起至2013年,新疆检察制度的性质、机构、队伍以及各项工作经历了变化、曲折及逐步发展的历程。
 
  
  宣统二年(1910年)至1949年,新疆检察制度的性质属剥削阶级统治下的政权部门,其机构、队伍经历了建立、夭折、建立、夭折、再建立乃至发展的过程,其工作走过了开展、中断、开展、中断、再开展乃至深入进行的道路。
  宣统二年2月,新疆检察机关成立时,省高等检察厅、迪化市地方检察厅及迪化县初级检察厅共有9名检察人员。这支初建的检察队伍主要在迪化市、迪化县从事部分法律监督工作,即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通过出庭公诉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通过阅卷、调查,纠正错误判决;监督刑事判决的执行;对民事案件以公益人的身份陈述意见。由于人员少,当时尚术担负对刑事案件侦查任务。宣统三年(1911年)11月,新疆巡抚袁大化以“审判、检察程序纷繁”为借口,宣布将审判、检察两厅废除,新疆检察机构遂告夭折。
  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行政组织法》,规定各地设置审、检两厅。新疆省长兼督军杨增新以新疆情况特别、经费不足为由不设审检二厅。民国6年(1917年)初,民国政府司法部通令新疆应成立高等、地方审检各厅,杨增新于3月3日以“新疆情况特殊、民族复杂、习俗各异、经费人才尚缺”为由,请求高等、地方审检两厅暂缓成立。于是,此事便搁置起来。
  民国14年(1925年),新疆省司法厅成立。民国15年(1926年),新疆省司法厅改为新疆省高等审判厅,并在高等审判厅内设立了高等检察厅,新疆检察机构再次成立,检察人员共有5人。这段时问,仅仅对检察监督进行了些酝酿准备,这项工作没有开展,侦查工作无力承担。民国16年(1927年)8月,新疆省政府根据国民政府下达的《裁撤各级检察厅并改定检察长名称令》,新疆省高等检察厅裁撤。同时,新疆省高等审判厅改为司法厅。新疆检察机构再度流产。
  民国18年(1929),新疆省长金树仁将新疆司法厅改为高等法院,在高等法院内设检察处,新疆检察机构又一次建立。这一年,新疆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工作人员有26人。从此,新疆检察机构保存下来。至民国23年( 1934年),检察人员履行了一定的法律监督职责,主要是对法院复判案件进行审查,发现错误或不当判决提出纠正意见。这一时期检察机关没有开展侦查工作。
  新疆省主席兼边防督办盛世才于民国22年(1933)4月12日曾提出,在重要行政区域内设立地方法院,在地方法院内设检察机构和首席检察官、检察官。这一意见于民国24年(1935年)开始逐步落实。至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结束之前,除省高等法院外,新疆在地方法院设置检察机构和人员的有迪化、伊犁、喀什、和田、塔城、哈密、奇台、阿克苏8个地县。这一时期,全疆检察人员有85人。后在解放战争时期,即民国35年(1946年)至民国38年(1949年)9月新疆和平解放,又陆续在库车、叶城、鄯善、景化(今呼图壁)、库尔勒、巴楚、拜城、于田、吐鲁番、绥来(今玛纳斯)、焉耆、莎车12个地方法院设立了检察机构,配备了检察人员。至此,新疆检察队伍发展到191人。这一时期,新疆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初步开展,监督工作有所发展,主要是:对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犯罪嫌疑者,进行侦查,或指挥、监督司法警察进行侦查;对构成犯罪的,向法院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不构成犯罪的,做不起诉处理;对同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依法进行,出席法庭进行监督;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认为是错误的,提出纠正意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通过原审法院向上级法院发表“抗告书”,请求重新审理;对法院判决刑事案件的执行进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工作进行检察;受理和查处了部分控告申诉案件;从事了调研、治理犯罪和有关刑事技术业务。
  解放前,新疆的旧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运用检察职能,通过监督、侦查和其他业务工作,在保护剥削阶级的统治效能、维护剥削阶级的反动统治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缓解剥削阶级内部及其和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在黑暗统治的年代,新疆也萌生着人民检察工作的幼芽,这就是新疆“三区革命”政府”检察机构的成立。
  1944年9月,在新疆伊犁、塔城、阿山(今阿勒泰)三地区爆发了反对国民党统治,争取民主、自由、平等权利的“三区革命”。“三区革命”政权是19 44年l1月12日成立的。1945年l0月2日“三区革命”政府第100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在政府内设立检察机构,并任命了首席检察官、检察官;在所辖的伊犁、塔城、承化三个地方法院设立了首席检察官、检察官;这支新生的检察队伍共有17人,主要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三区革命”政府检察机构是以法律监督为主要职责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检察机构。主要从事如下工作:依“三区革命”政府刑法,对构成犯罪的人员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较重大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监督法院的审剡活动;对人犯的捕与不捕进行审查,并报司法署署长决定;对警察署的预审活动、对监狱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法院判决不服、巳过上诉时效的案件,检察长调卷审查,如确认判决不符事实或不符法律规定的,检察长则以个人名义抗诉。
  “三区革命”时期的检察机构及其工作,为维护“三区革命”政权,加强“三区革命”法制,做出了贡献。

 

  

  1949年9月25日、26日,新疆和平解放,在新疆的国民政府各级检察机构实际上停止工作。1950年10月4日,新疆省人民检察署成立,至2013年,新疆人民检察机关的机构、队伍建设及其工作,经历了初建、发展、削弱、振兴、中断、恢复发展的曲折历程。
  1950年l0月4日至1954年宪法颁布前,新疆人民检察制度处于初建时期。在这一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中共新疆分局的指示,至1951年建立各级检察机构56个,1952年实行精减,新疆检察机构被缩减到30个,1954年各级检察机构发展到42个,队伍发展到329人。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配合党在新疆开展的减租反霸、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五反”(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资财、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司法改革以及“新三反”(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运动,初步开展了检察工作,主要是:对人犯的捕与不捕参与审查;对部分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这一时期处理的政治案件、刑事案件参与复查,纠正偏错;初步开展了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工作,接待和处理了一些来信来访案件;1952年开始从事了一般监督工作;配合公安部门侦查或自行侦查了一些刑事犯罪案件,其中包括部分经济犯罪和法纪犯罪案件;初步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后,至1957年,新疆人民检察制度走向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示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全疆检察机关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有了较大发展,至1957年上半年各级检察机构发展到93个,队伍增至913人(下半年开始精减机构,至年底机构又减为71个,队伍减599人)。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配合这一时期党的各项工作和国家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依法开展了检察工作,主要是:逐步全面担责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参与民事诉讼;初步开展了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对监管场所的监督工作普遍开展起来;对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和一般监督工作深入开展;对经济犯罪案件和对法纪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有了程序性、制度性规定,侦查案件范围进一步明确,案件查处工作有了进一步发展;调查研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刑事技术工作也开展起来。                                                                                                           
  1958年至l961年,新疆检察机关的机构、队伍,除l961年有所发展,其余时间一直维持在1957年下半年的水平上。这一对期的各项工作,由于党的路线、政策发生失误而出现挫折,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受到批判,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被指责为“是将矛头对准人民内部”。在政社合一体制以及“左”的路线影响下,基层检察机关实行了所谓“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的做法,检察机关一些办案程序、办案制度被批判为“束缚手脚”、“有利敌人”、否认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许多地县级检察机关还一度与公安、法院合并而成为“政法公安部”,合署办公,兵团各师检察机关曾合并在政治部的政法科内,称为检察股。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的错捕、错诉案件,出庭公诉、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对监管场所的监督和控告申诉监督工作一度放松,民事一般监督工作、对法纪案件的侦查工作、刑事技术工作中止;对经济案件的侦查工作虽然开展着,但限于狭小的范围。
  1962年,新疆检察系统开始纠正“左”的错误,通过调查研究,总结了1958年至1961年在“左”的路线影响下使检察工作遭受挫折的教训,纠正了“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和合署办公的做法,至1966年,各级捡察机构维持在114个和101个之间,检察人员保持在689人和694人之间。这一时期刑事监督、监所监督、控告申诉监督工作全画开展起来;恢复了1955年至1957年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依法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对经济案件和对法纪案件的侦查工作、调查研究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都有新的进展。这一对期,各项检察工作突出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工作路线,配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备战工作以及新疆的各项经济建设,为稳定社会治安、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做了大量工作。
  1966年下半年,新疆虽然开始了“文化革命”运动,但各项检察工作仍正常开展着。1967年开始,这场运动冲击了新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自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被造反派夺权后,各级检察机关开始陷入运动的旋涡,检察工作逐步瘫痪。1968年1月2日之后,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相继实行军事管制,检察干部被集中起来搞“斗、批、改”,清理阶级队伍。12月底,新疆各级人民检察院被撤销。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第25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这样,检察机关被撤销的事实得到了中国第二部宪法的确认。1977年,新疆各级检察机构及其队伍建设完全中断。由于失去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再加上“文化大革命”本身的错误,这一时期,新疆公安和法院系统的工作出现大量冤假错案,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破坏。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了中国第三部社会主义宪法。这部宪法第二章第43条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揭开了新疆检察制度崭新的一页。在自治区党委的关怀领导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9月1日正式宣告重新成立了,之后地、县各级检察机构陆续成立。到19 79年底,全疆成立各级检察机构108个,有干警l745人;至1985年底,各级检察机构达146个,有干警4 099人。同19 57年上半年对比,机构、人数分别增加了1.49倍和4.9倍。到1990年全疆检察机构达151个,干警达5050人。至2013年底,全疆检察机构达159个(包括兵团43个),干警达6692人(包括兵团967人)。
  根据新疆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走过的道路、担负的职责、从事的工作以及取得的成绩,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1978年5月至1982年12月,新疆检察工作完成恢复重建使命,属于重建阶段;1983年至1988年是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主要任务、各项检察业务初步开展阶段;1989年至1995年是以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为主要任务、各项检察业务全面发展阶段;1996年至2013年是把严惩“三股势力犯罪”列入检察工作之首、各项检察业务深入开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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