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摩庭审的检察干警与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代表和庭审参与各方座谈。图由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提供
6月8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某畜牧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叶尔扎提·托肯带领第八检察部干警到庭指导,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两级检察机关派员到庭观摩庭审。
2021年6月8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进行2021年度国家监督抽检时,检测出被告克拉玛依某畜牧公司生产的产品含有“氟苯尼考”,属于不合格产品。
今年2月11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要求,对该畜牧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一事立案调查,5月6日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公诉。
庭审中,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该畜牧公司生产的鸡蛋中检测出氟苯尼考,侵犯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向审判机关提出判决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通过分组举证方式出示有关侵权行为、侵权后果等证据,围绕被告提出的无非法添加主观故意、氟苯尼考不致造成人身损害等展开辩论,结合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规定等进行法律解读、释法说理。最终,被告认可了全部侵权事实,并当庭反思企业管理程序不规范、不严格等过错产生的原因,承诺日后将加强企业管理,确保提供合格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在法庭调解下,该畜牧公司自愿承担销售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5907.84元。
庭审观摩结束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相关人员组织前来观摩庭审的乌鲁木齐市、昌吉州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和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及庭审参与各方代表展开座谈。检察官就惩罚性赔偿诉求提请、赔偿金管理等问题与审判机关沟通交流,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观摩案件庭审受益匪浅,并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各自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