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高检院的要求,现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规定如下:
1、参加检察长接待日的人员为: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巡视员、副巡视员。
2、检察长接待日原则实行预约接待,《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安排表》应提前公示。遇告急访等特殊情况,由主管控告申诉的检察长根据情况协调相关院领导随时接访。
3、检察长接待每月一次,接待地点设在控告申诉处接待室。
4、院领导参加检察长接待日时,按照控告申诉举报案件性质由控告申诉部门通知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5、检察长接待日接待的案件应填写《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登记单》,按照院领导的批示由控告申诉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院领导。
6、检察长接待日,控告申诉处负责人陪同接待。
7、检察长接待日实行轮流接待方式。控告申诉处编排年度《检察长接待日工作安排表》提前呈送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巡视员、副巡视员。
8、控告申诉处应指定检察长接待日专职接待员。专职接待员在检察长接待前将预约信访人的信访事项整理报负责接待的院领导。较复杂的信访案件,还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供接访院领导参考。
接待员应提前做好来访迎接、登记、引导、记录等工作,并遵循接访领导的指示处理好有关事项。
9、检察长接待实行院领导包案制度,填写《领导干部包案登记单》,原则上负责接访的领导干部为该信访案件的包案领导,特殊案件由检察长指定包案领导,负责该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化解工作。
10、参加检察长接待日的人员应着检察制服,准时、文明、热情接待来访群众。
11、院保卫部门负责检察长接待的安全保卫工作,处置缠访、闹访、群体访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