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段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后提起上诉案依法抗诉,二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依法改判,被告人段某某的刑期由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在某足浴会所工作期间,向前来足浴店消费的顾客提供卖淫信息,并按照顾客需要分别安排多名女性在酒店以3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段某某共计获利3万元。
被告人段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期间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悔过书,一审法院基于被告人段某某的认罪认罚情节对其从宽处罚,以介绍卖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段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伊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后又上诉,上诉理由为量刑过重,属于对认罪认罚的反悔,不应再对其从宽处罚,以量刑不当为由依法提出抗诉。
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但其在享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之后又上诉的行为,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在个案中大打折扣,既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又未达到认罪悔罪的预期效果,与司法机关的对抗也未减少,同时有损司法公信力和严肃性。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理由为量刑过重,其对认罪认罚的反悔已使得一审判决不能完整的评价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不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应对其判处相较于一审判决更重的刑罚。伊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依法支持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依法改判。
哈密检察机关将继续以精准监督为抓手,降低上诉率,促进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司法对抗,提升司法公信力,从实质上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