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9年11月28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永君
主任会议:
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安排,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请审议。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大职责。其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工作从2015年7月起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始试点,至2017年7月,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推行。
一、坚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之下,攻坚克难,破冰开局,形成公益诉讼工作良好势头
我们深刻认识到,维护公共利益与党的性质、党的根本宗旨高度一致,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公益诉讼的提起人,从政治上讲是党交办的任务,从法律上说是人大赋予的权利,检察机关只是授命来做这项工作。因此,全区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党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领导,重大行动、重大案件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与政府、行政机关加强沟通,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助力依法行政,努力实现公益保护目标。2018年3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听取公益诉讼专题报告十多次,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公益诉讼工作百余人次。检察机关已与环保、食药监等行政机关紧密协作,出台合作机制五十余项。这些扎扎实实的举措,对全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各级党委正确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下,全区检察机关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着力解决“四大问题”(动力不足、人手不够、能力不强、氛围不浓),努力实现“四个转变”(工作上从“破冰”向“机制”转变,思想上从“想干”向“会干”转变,办案上从数量向质量转变,影响上从“墙内香”向“墙外香”转变)。工作态势从2017年的低靡不前,到2018年的破冰翻身,再到2019年稳进提升。办案数量从2017年全国排名最末上升至全国中游,从2018年算起,立案公益诉讼案件7818件,比全国平均数6711件高16.5%,其中诉前检察建议数位列全国第12位,公益诉讼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并在全国检察机关会议上介绍经验。
二、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服务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所思所盼
按照法律规定,公益诉讼主要分为两个类别,即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涉及五大领域,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两年来的辛苦努力,获得的不仅是纸面上的办案数字,更是活生生的实际成效。
一是构筑环境保护屏障,聚力守护“绿水青山”。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蓝天、碧水、青山、净土。共立案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381件,占立案总数的30.46%。通过办案督促恢复被占用、破坏的林地、草地、耕地11万亩,补种树木1.3万株,督促整治环境污染企业24家,污染养殖场162个,督促清除各类生活垃圾、固体废物1.3万余吨。共督促278家私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口腔诊所完成医疗污水处理整改。
二是践行健康中国战略,全力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方面法律监督作用,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共立案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137件,占立案总数的52.92%。通过办案督促监管部门在20余家农贸市场、超市建立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设施,整改187家销售未检疫生肉制品摊贩及店铺,督促整改“小饭桌”140余家,整改多家校园周边无证经营食品的商店、饭店、水果店,督促整改违规网络餐饮平台426家、入网餐饮提供者14089家。
三是真抓实干履职尽责,当好国有财产“守护人”。围绕精准扶贫、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工作,守好国有财产司法防线。共立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76件,占立案总数3.53%。通过办案督促收回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3.8亿元。共立案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966件,占立案总数的12.36%。督促收回欠缴税款及滞纳金、被套取或冒领的社保资金、违规发放的富民安居补贴款、欠缴的公租房租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共计1.4亿元。
四是稳妥、积极开展“等”外案件探索,回应公众需求。牢牢把握“公益”核心,稳妥、积极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互联网、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扶贫以及其他损害公益“等”外案件58件。2018年,温宿县检察院对当地集中供暖企业延迟供暖、达不到供热标准、影响学生身体健康一事,发检察建议督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以此回应公众需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各分州市检察院以及各辖区内基层院之间,公益诉讼职能发挥作用不平衡。一些基层检察院不会监督、不敢监督,担当不够,办案类型单一,工作局面还未完全打开。二是案件结构不合理。起诉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13件,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各1件,显现出更多借助刑事追诉已锁定的对象、固定的证据拓展公益诉讼的特点。三是专业素质不适应。一些检察人员司法理念跟不上,不能满足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基层办案力量不足、办案能力不高问题较为突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全区检察机关将以此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为契机,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高检院、自治区党委的工作要求上来,加大工作力度,更加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从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中汲取加强和改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智慧与力量,推动公益诉讼迈上新台阶。
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公益诉讼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部署要求,深刻认识公益诉讼工作在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服务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和落实到公益诉讼办案全过程,努力向人民群众提供更精准、优质的公益诉讼检察产品。
二是进一步紧贴中心工作。紧紧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聚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脱贫攻坚战中保护公益的硬仗。聚焦黑臭水体、固体废物和尾矿污染,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保护力度,重点深化保健食品、校园周边、农贸市场三个专项监督,持续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家门上的安全”、“车轮上的安全”。
三是进一步打造机制合力。主动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健全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完善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线索移送、配合调查取证等工作机制。主动与监察机关衔接,及时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线索。主动加强与高级法院会商,落实落细公益诉讼保护司法合作配合机制。
四是进一步提高专业素能。以内设机构改革落地为契机,进一步优化专业化办案组织,配齐配强一线办案力量。进一步加强“三全式”培训、“三真式”实训,通过检察官教检察官、与行政机关干部双向交流等举措,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发挥公益诉讼检察专家咨询委员“外脑”作用,为办好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专业指导。
做好公益诉讼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全区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奋力开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局面,为推进新疆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法治新疆建设作出新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1
有关名词解释
1.公益诉讼。重点在“公益”,“公益”是目的,“诉讼”是手段。公益就是公共利益的简称,与公共利益相对应的是个体利益,个体利益受到了损失,公民个人、企业法人会自发地通过刑事或民事方式行使法律权利。但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失,一条河流被污染了,这条河流所经过的村庄都有意见,却没有人挑头去打这个官司。公共利益被侵犯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保护公共利益越来越迫切,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是时代的需要,中央有要求,客观上有渴求,诉讼有需求。
2.行政公益诉讼。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被诉的主体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力机关,被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目的不仅仅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还是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主要是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出让、国有财产保护四个领域。
3.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被诉的对象是个人、企业等民事主体。是对侵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遵循的是“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损害,谁赔偿”的民事侵权基本原理。主要是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及英烈保护领域。
4.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公益诉讼也是司法办案,要遵循一定程序、流程,通过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公益诉讼办案流程分为线索发现、立案、诉前程序、提起诉讼、监督执行几个环节。其中诉前程序包括公告和诉前检察建议。对于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范围的,发出公告,公告是否有其他有权主体提起诉讼,比如有些环保组织对环境损害提出诉讼,有些政府机关作为主体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应的组织提起,检察机关则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属于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职或者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履职或整改了,公益得到了保护,那么案子就结了,检察机关不会再将行政机关诉到法院。所以说公益诉讼,重点在“公益”,“公益”是目的,“诉讼”是手段,公益诉讼重在保护公益,只要能保护公益,也可能有诉讼,也可能没有诉讼。诉讼不是目的,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公益职责是目的。我们两年来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绝大多数会积极履职、整改,回复整改率达到了99%。仅有极少数的没有按期回复或整改,对不整改不回复的我们就要起诉了。判决生效后,按照法律规定,法院移送执行,检察机关还要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公益保护目的的最终实现。
5.“三全式”培训、“三真式”实训。即“全员、全科、全年”培训和“真案、真庭、真人”实训。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未增加人员数量的情况下,为提高单兵素质,自治区检察院采取“三全式”培训和“三真式”实训,提高人员能力。全员是对所有的人员都要培训,覆盖全员。全科是每个门类都要培训,无论业务部门还是综合部门,都要提高能力。全年是一年十二个月加强培训,没有淡季旺季。真案是通过实在的案件练兵,干中学,学中干,在真刀真枪中历练。真庭是开示范庭,开典型案件庭,召集大家观摩,现场学习,通过这种方式让大家尽快提高能力。真人是老手新手一起干,老手带新手,实行搭档制、师徒制,老师带徒弟,使新手尽快变成老手。
附件2
全区检察机关办案情况
全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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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恢复被占用国有林地、耕地、草场
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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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亩
1.3万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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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治违法排放废气、污染物企业
整治造成环境污染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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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家
16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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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相关部门回收清理生活垃圾、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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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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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私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口腔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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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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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危害餐饮安全的网络平台
督促整改违规入网餐饮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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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家
1408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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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收回已流失国有土地出让金
督促追缴收回各类国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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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亿元
1.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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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典型案例
【诉前程序案例】
1.奇台县规范医疗污水排放行政公益诉讼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2.博湖县保护博斯腾湖渔业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3.霍城县规范89家农家乐餐饮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4.巴里坤县一份检察建议促收1500万元税款行政公益诉讼案(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5.奇台县规范廉租房管理挽回1000余万损失行政公益诉讼案(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6.博州督促催收2000余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行政公益诉讼案(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7.库尔勒市检察建议促380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入库行政公益诉讼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诉讼程序案例】
8.乌鲁木齐市检察院提起全疆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9.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检察院提起全疆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10.巩留县检察院诉王某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诉前程序案例】
1.检察建议规范医疗污水排放,科技助力搭建在线视频监控
——奇台县规范医疗污水排放行政公益诉讼案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基本案情:奇台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范围内口腔诊所和乡镇卫生院均未按要求安装医疗废水配套处理设施,对医疗污水未进行严格消毒等预处理措施,直接排入居民生活下水道中,违反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容易造成水体污染,影响生态环境,甚至引发传染疾病危害人体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诉前程序:奇台县检察院发现案件线索后,在全县开展了医疗污水专项监督活动。经立案调查核实后,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卫健委、环保局、住建局等监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县域内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排放医疗污水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联合执法,县卫健委向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全县所有口腔诊所全部安装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办理污水排放许可证;乡镇卫生院购买便携式PH值测定仪和便携式余氯测定仪,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医疗污水进行检测,出具医疗污水检测报告。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奇台县卫健委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决定对县乡两级医疗垃圾暂存点、医疗污水处理处、医疗废弃物处置室安装摄像头,联网进行实时监控。2019年4月25日,全疆首家卫生监督执法远程视频在线监控系统在奇台县卫健委正式运行,该委可利用远程视频在线监控系统对辖区内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医疗污水处理情况及院内感染消毒检测情况实时全程在线监控监督。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用足用好诉前程序,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促成联合办案,最大程度节约司法资源。办案中做到点面结合,促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成,利用科技手段解决了监督面广、监督效果不佳的突出问题,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效果。奇台县检察院通过办理医疗污水系列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高了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水平,加强了卫生综合执法监管力度,保障了各族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2.渔业资源应保护,生态平衡须尽责
——博湖县保护博斯腾湖渔业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基本案情:博湖县检察院在 “楼兰在线”自媒体上看到一则题为《坚决打击!博湖警方破获一起系列盗窃野生鱼案》的新闻后,立即对报道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发现吐某、巴某等6人在2018年3月至4月期间,在禁渔期、禁渔区利用自制虾笼等工具多次盗捕博斯腾湖野生鱼(公鱼)共计3648公斤,运至农贸市场水产店销赃获利,其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诉前程序:2018年9月9日,博湖县检察院向县博斯腾湖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捕捞水产品的吐某、巴某等6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加强对博斯腾湖的巡查力度,对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及时查处;加大渔业资源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博斯腾湖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履职,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相应行政处罚的同时,加强了博斯腾湖全湖巡查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博斯腾湖渔业资源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等知识进行宣传,提高了群众对博斯腾湖资源的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
典型意义: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检察公益诉讼的目标之一,作为中国最大的内陆淡水湖,博斯腾湖水域广阔、水产丰富,是新疆乃至西北地区最大的渔业生产基地,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为确保博斯腾湖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每年3月1日至6月20日鱼类繁殖产卵的季节,禁止在博斯腾湖区捕捞、垂钓,禁止从湖区收购各种水产品。博湖县检察院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为切实保护好博斯腾湖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平衡贡献出了应有的检察力量。
3.农家餐饮显乱象,监督执法促规范
——霍城县规范89家农家乐餐饮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霍城县检察院在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过程中发现,霍城县“周胖子农家乐”等89家农家乐餐饮服务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众多游客及本地消费者身体健康。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域范围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情况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诉前程序:霍城县检察院在发现霍城县“周胖子农家乐”等89家餐饮服务场所存在违法情形后,依法对该案立案审查。经调查后,县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职,对89家餐饮服务提供者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纠正违法行为,规范“农家乐”依法经营。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积极研究整改方案及落实措施。该局成立核查小组,对未履职到位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登记造册分发至各网格负责人手中。再针对各网格内的企业一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对无证经营者,责令限期办证,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立即关停。经核实,共督促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81家,注销3家,关停5家,停止34人从事餐饮服务。该局结合开展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全县餐饮服务领域食品经营企业规范经营,加大无证无照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强化各乡镇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加强对所属地域食品生产经营户的巡查,排查风险隐患,确保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经营者持证经营、亮证经营。
典型意义:依托丰富的旅游资源、自然资源,农家乐成为了新疆促进农民就地创业就业、增加收入、脱贫致富的重点培育休闲旅游产业。对农家乐加强监管,促其规范依法经营,既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维护众多消费者、人民群众的利益,又促进农家乐旅游产业长远发展。霍城县检察院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域范围内农家乐服务行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履行监管职能,没有一刀切,也没有一罚了之,而是注重督促、帮助违法经营者整改,促使其规范依法经营,既有效整改了违法行为,也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一纸建议昨下达,千万税款今入库
——巴里坤县一份检察建议促收1500万元税款行政公益诉讼案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基本案情:2018年3月,巴里坤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巴里坤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应当缴纳税款而未缴,该县税务局未依法履行收缴职责,致使地方税收共计1300余万元未收缴。
诉前程序:发现线索后,巴里坤县检察院迅速行动,经初步调查决定将此案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层报上级检察院审批立案。自治区检察院将此案作为全疆首批挂牌督办的公益诉讼案件。2018年4月28日,巴里坤县检察院向县地方税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对巴里坤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各类税款13885175.44元,立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期限予以追缴。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拖欠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县地方税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积极采取送达催缴通知书等有效措施,向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追缴税款及滞纳金。2018年6月13日,县地方税务局向县检察院出具书面复函,责令该公司上报欠税分月补缴计划,分三个月对13885175.44元欠税进行清缴,加收滞纳金1571546.68元。截止目前县地方税务局已将该公司拖欠的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5456722.12元全部收缴入库。
典型意义:该案是涉及追缴拖欠税款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督促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填补了现行税务法律救济制度的空缺。巴里坤县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有效监督税务部门履行职责,本案涉及的金额大,办理的效果好,追缴的税款占巴里坤县全年税收总额的5%,得到了巴里坤县委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巴里坤县政法委书记批示:“此案办理很好,充分发挥了检察监督效果,望认真总结,进一步加大力度,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5.公租房屋非私产,租金不可长拖欠
——奇台县规范廉租房管理挽回1000余万损失行政公益诉讼案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基本案情:2018年3月,奇台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2008年至2016年期间,奇台县廉租房、公租房承租人员存在大量转租、出借、空置、拖欠租金等情形,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廉租房、公租房的行政主管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未及时向承租人催缴租金以及对不符合租住条件的廉租房、公租房进行清查;对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未及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房、公租房,致使1000余万租金未予收缴,部分应予以清退的人员未予清退,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财产受到侵害。
诉前程序:奇台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于2018年3月16日向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一、建议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全面展开奇台县廉租房、公租房的清查工作,核实现有承租人情况及其是否符合承租条件,是否续签租赁合同,是否缴纳租金,是否存在转租、出借、空置,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是否存在廉租房、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形;二、建议对2008年至2016年期间欠缴的廉租房、公租房租金进行追缴,挽回国家经济损失;三、建议对2008年至2016年期间,对违反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进行清退,收回廉租房、公租房;四、建议该局整顿、规范奇台县廉租房、公租房管理工作,提出整顿方案和解决措施。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积极研究整改方案落实措施。2018年5月10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检察建议进行回复:清退公共租赁住房203套;追缴租金10536775.6元;对通过追缴仍未收回的租金,将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追缴,切实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制定了《奇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奇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前欠缴的租金1000余万元已全部追回。
典型意义:保障性住房建设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为切实改善居民居住生活条件的一项民心工程,不仅涉及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分配,更关乎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奇台县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既为国家挽回了10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又促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回了辖区内不符合条件的租赁用房,并对廉租房、公租房的管理建章立制,规范运转,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双赢共赢多赢目标。该案的办理对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国有资产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6月,奇台县党委、奇台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奇台县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
6、人防经费不可欠,依法履职要当先
——博州督促催收2000余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基本案情:2014年至今,博州4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博乐市辖区陆续投资修建商业旅游综合项目,建筑面积303080平方米。上述项目开发建设中,建设单位均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未建防空地下室亦未缴纳易地建设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现已完工投入使用。博州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州人防办)作为管理博州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人防建设的监督管理职责,致使2315万余元人防国有专项资金流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诉前程序:博州检察院经立案调查,向博州人防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建议依法征收欠缴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及易地建设费收支的监管。
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博州人防办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成立专项督查领导小组,配齐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了全覆盖走访,并对建议中涉及的4家建设单位送达违法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人防费用,同时主动对辖区其他建设单位存在的人防问题进行调查梳理,并着手制定督查落实及人防费用清收方案。
典型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建筑面积和缴费标准一次足额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博州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有效监督人防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追回2315万余元人防易地建设费用。该类案件的办理不仅有效挽回国有财产损失,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促使行政机关由被动变主动积极履职,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7、国有土地属公物,购地岂能欠缴款?
——库尔勒市检察建议促380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入库行政公益诉讼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基本案情:2018年2月,库尔勒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2013年以760万元的成交价竞得库尔勒市十八团渠北侧,编号为G2013-50号的一宗面积为5404.6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此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并于2014年2月10日与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分两期支付;2014年2月10日之前付清第一期价款380万元;第二期价款380万元在2014年9月30日前付清。”2014年2月10日,某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380万元,仍欠缴380万元土地出让金未予缴纳并产生违约金。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有职责保护和合理利用市域土地资源,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应当及时向受让人征收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但在向某公司征收土地出让金过程中存在怠于履职的行为,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流失,国家财政收入减少,损害了国家利益。
诉前程序:库尔勒市检察院于2018年3月25日向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向某房地产公司追缴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应利息,避免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检察建议发出后,库尔勒市国土局积极履职,不断加大追缴力度,并于2018年5月23日回复,“对于某公司长期欠缴土地出让金的行为,我局多次向其催缴剩余土地出让金,并于2018年3月至5月陆续将其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尾款全部追回。”目前该局已将某房地产公司欠缴的380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部追回,并附全部收回出让金的相关费用收据供检察机关查看监督。
典型意义:在这起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不断沟通、磨合,行政机关对检察院的态度从最初的不理解、消极逐渐转变为欢迎、积极支持配合,达成了共同保护公益的共识。2018年1月5日,天天棋牌,天天棋牌手机版、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目标一致,在监督中体现支持,把监督融入到支持之中。本案通过诉前程序推动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履责纠错,公益损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诉讼程序案例】
8.制假盐损害公益,护苍生提起诉讼
——乌鲁木齐市检察院提起全疆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基本案情:2017年4月1日起,伊宁县两名无业人员肖某、苏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赛马场路西一巷112号民房内租房,从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据公安机关调查,肖某、苏某共分两次购进12吨工业盐,经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疆)检验,送检样品所检项目中碘不符合NY/T1040-2012标准的规定,未检出碘,为不合格产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务局乌鲁木齐盐务分局致天山区公安分局《涉盐违法案件移送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肖某、苏某假冒盐6.9吨,尚有5.1吨假冒碘盐流入市场,对公民的健康安全存在威胁,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情况:乌鲁木齐市检察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审查,同年4月19日在《检察日报》上刊登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十日公告期届满无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提出支持起诉要求。本案经层报天天棋牌,天天棋牌手机版审核批准后,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28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消除危险,收回由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伪劣食盐并依法处置,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18年6月2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当庭承认其实施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表达了悔过和歉意,承诺以三倍于自己销售的价格收回已售出的假冒伪劣加碘食盐。法院当庭宣判,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刊登公告收回已售出的假冒碘盐并依法处置,消除安全隐患;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在乌鲁木齐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的放心,确保“舌尖上的安全”。碘缺乏严重危害人类健康,会对身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新疆土壤和水系的含碘量极少,是全国“碘缺乏症”较严重的地区,食用碘盐是国家推行的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公共卫生措施,自治区食用盐加碘,以防控碘缺乏病。本案中流入市场的假冒碘盐未及时收回,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食品安全隐患,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收回其已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同时要求被告向社会大众公开赔礼道歉,对其他社会主体有一定的警示意义。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庭审后,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盐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反响强烈,纷纷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表示支持和赞许,认为通过司法保障民生,使人民的幸福感、安全感更强、更有保障,希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方面法律监督职能,做好公共利益的代表。
9.绿水青山岂能破坏,利剑出鞘督促履职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检察院提起全疆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基本案情:2012年3月,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在木垒县大南沟乌孜别克族乡东沟村东沟非法开采石灰石矿。2013年8月3日,木垒县国土资源局在该公司已实际非法开采石灰石矿产品106万余吨的情况下,仅对其做出了没收非法开采石灰石1.25万吨的违法所得和相应的罚款处罚并责令停止开采。处罚执行后,该公司并未停止非法采矿行为。2015年7月30日,木垒县国土资源局在该公司又非法开采石灰石矿产品172万余吨的情况下,再次对其做出没收非法开采石灰石矿产品2.7982万吨非法所得和相应的罚款处罚并责令停止开采。处罚后,该公司继续非法开采至同年12月并开采石灰石矿产品10万余吨,至此,自2012年3月至2015年12月,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共非法开采石灰石矿产品289万余吨,严重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和当地的生态环境。2017年2月,木垒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该石灰岩矿,由国土、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于当年4月底前拆除相关采矿设备并最大限度恢复矿区生态。但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未实际开展,生态环境仍然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2017年11月17日,木垒县人民检察院以木检民建[2017]3号检察建议书向木垒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立即履行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的职责,向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监督其恢复生态环境。2017年12月11日,木垒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回复称:一、已对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无证开采石灰石4.0982万吨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二、已联合县环保局监督该企业将生活区设施和生产设备进行了拆除;三、积极配合木垒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公司缴纳的相关治理恢复费用进行了调查核实,下一步与企业对接,完成后续治理恢复相关工作。2018年3月,木垒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木垒县国土资源局并未实际履行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经报请天天棋牌,天天棋牌手机版批准,木垒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7日向木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1.确认木垒县国土资源局对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采矿行为未全面认真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木垒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追缴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采矿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的职责;3.判令木垒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对矿山开采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监督管理的职责。2018年10月25日,木垒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8年12月28日,木垒县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判决结果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木垒县国土资源局对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在三个月内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系新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木垒县国土资源局对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采矿的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仅导致国家资源的流失,还致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木垒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职的现象后,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在木垒县国土资源局依然不依法履职的情况下,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诉讼方式确认木垒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对非法采矿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监督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对于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纠正“靠山吃山”“牺牲环境谋发展”的错误发展观,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守生态保护底线,落实生态保护责任,确保新疆“青山常在、绿水长流”具有重要意义。
10.生产、销售“毒”黄瓜,菜农获刑又赔偿
——巩留县检察院诉王某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基本案情:王某清是巩留县良凡场实验队种植户。2012年至2017年间,为防治蔬菜病虫害,王某清在其蔬菜大棚内种植的黄瓜等蔬菜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克百威”农药杀虫剂。2017年2月27日,巩留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在王某清种植的大棚蔬菜中随机抽取黄瓜样本,委托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检测。经检测,取样黄瓜上的“克百威”残留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最高超标达6.6倍,为有毒、有害食品。
诉讼过程:巩留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王某清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清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州级以上电视台、报刊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2月14日,巩留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清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判决王某清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35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本案宣判后,王某清未上诉。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老百姓息息相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中王某清种植大棚蔬菜多年,为一己私利,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杀虫剂,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蔬菜全部流向百姓的餐桌,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惩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刑事犯罪,同时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都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