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范围
1.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管辖
1.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情况下由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管辖。
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各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分院移送审查起诉。
非试点地区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市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管辖。
2.行政公益诉讼
三、诉讼参加人
1.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事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没有反诉权。
2.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诉前程序
1.民事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各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2.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提起诉讼前,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行政检察部门。
五、提起诉讼
1.民事公益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行政公益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办理部门
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负责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行政检察部负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
七、反映渠道
可拨打检察服务热线12309、邮寄信件或直接到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