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历史专栏>“雪山冰川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
博乐检察:公益诉讼撑起“文物保护伞”
时间:2020-08-22  作者:  新闻来源:新疆检察微信公众号  【字号: | |

博乐检察:公益诉讼撑起“文物保护伞”

  

  

  

  

  

  历史不能重来

  文物古迹作为历史的载体

  一旦遭到毁灭,亦是无法再生

  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

  

  应担负起文物保护的新使命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友情链接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官方微博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天天快报
天天快报
Copyright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国路122号 电话:0991-8823870 邮箱:2785548328@qq.com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